一、課程目標的概念
課程目標是指課程本身要實現的具體目標和意圖。它規定了某一教育階段的學生通過課程學習以后,在發展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期望實現的程度,它是確定課程內容、教學目標和教學方法的基礎。
課程目標是指導整個課程編制過程最為關鍵的準則。
課程目標具有時限性、具體性、預測性、可操作性等特點。
二、影響課程目標制定的因素
影響課程目標制定的因素主要有三個方面:對學生的研究;對社會的研究;對學科的研究。
(—)對學生的研究
學生是課程目標指向的對象,對學生的研究就是要明確教育者期望在學生身上所要達到的預期結果。它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1.了解學生身心發展的現狀,并把它與理想的常模加以比較,確認其中存在的差距。
2.了解學生個體的需要。
3.了解學生的興趣和個性差異。
(二)對社會的研究
對社會的研究涉及的內容極為廣泛,在課程領域里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把社會生活劃分為若干有意義的方面,再分別對各個方面進行研究。泰勒介紹的一種可行的分類是:①健康;②家庭;③娛樂;④職業;⑤宗教;⑥消費;⑦公民。
課程編制者需要對“學校課程能夠給予適當滿足的社會需求”與“只有通過社會上其他各種機構的合力才能完成的社會需求”二者之間作出區分。例如,學生健康的問題,學校課程可以使學生獲得必要的關于健康的知識、習慣和態度,但這需要家長和社會各界的全力配合,最終才能達成學生健康成長的目標。
(三)對學科的研究
學校課程所要傳遞的知識很難通過其他社會經驗獲得,而學科是知識的最主要的支柱。由于學科專家熟悉本學科領域的基本要領、邏輯結構、探究方式、發展趨勢,以及本學科的一般功能及其與相關學科的聯系,因此,學科專家的建議是課程目標最主要的依據之一。
學生、社會、學科這三個因素是交互起作用的,對任何單一因素研究,其結果都不足以成為課程目標的依據來源。如果過于強調某一因素,就會走極端。
三、布盧姆教育目標分類學
20世紀60年代,美國心理學家布盧姆的《教育目標分類系統》的誕生為行為目標的分類提供了一個典型的范例。根據布盧姆目標分類體系的劃分,經教育活動而希望引起和實現的學生學習結果的行為類別可以分為認知、情意、動作技能三大目標領域。以布盧姆為首的委員會經過反復探討,于1956年和1964年分別公布了認知領域的目標分類和情意領域的目標分類,最后又公布精神運動(技能活動)領域的目標分類。
1.認知領域的目標分類
布盧姆將認知領域的教育目標分為六級:知識;理解;應用;分析;綜合;評價。
2.情意領域的目標分類
布盧姆將情意領域的目標分為:接受或注意;反應;評價;組織;價值與價值體系的性格化。
3.動作技能領域的目標分類
布盧姆對動作技能領域目標的分類包括:知覺;準備;有指導的反應;機械動作;復雜的外顯反應;適應;創新。